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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 发布时间:2016-02-16
  • 信息来源:集团安全质量监督部
  • 作者:韦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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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9日上午,在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温守荣主持召开。发布会上,温守荣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各界通报,市人大法制委等有关部门就《条例》颁布施行回答记者提问。《条例》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由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间周期长,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与轨道沿线及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权益息息相关,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各方面的管理,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集体、个人等各方面权利义务关系,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条例》。《条例》分为七章共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明确规划和建设的规范,明确设施保护措施,明确运营管理规范和安全与应急管理措施,明确授权运营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国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的,可按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综合开发所得的收益,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本条规定助于形成轨道交通项目促进综合开发、综合开发反哺轨道交通项目的良性循环,进一步增强轨道公司的造血功能,实现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红线中线两侧各六十米范围为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组织评估,并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这项规定有助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和规划控制,减少外部工程建设给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带来的影响。

        由于地铁沿线高强度物业开发、市政工程建设等项目的急剧增多,一旦出现直接危及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必然将引起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定了重点保护区及一般保护区,对保护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园林、国防、人防工程和对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维修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通过设定重点保护区及一般保护区,进一步明确了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禁止行为,加强对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以维护轨道交通的公共安全。

        此外,《条例》禁止在电梯、车厢内进食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在维护乘客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乘客应履行的义务,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有益于形成文明出行的良好社会风气。《条例》还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行安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处罚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南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浩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条例》的出台对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在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各方面的管理,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国家、集体、个人等各方面权利义务关系起到了重要意义,进一步确保了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使南宁轨道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市人大法制委、城建环保委、财政经济委、常委会法工委、市交通运输局、法制办、轨道办、南宁轨道交通集团等单位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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