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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逃票者按全程票价5倍罚款

  • 发布时间:2016-01-30
  • 信息来源:南宁日报
  • 作者: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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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经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这标志着南宁轨道交通管理步入新阶段,将为广大市民享受轨道交通便利提供法制保障。

        自2012年南宁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开工建设以来,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在不久的将来,城市轨道交通将成为广大市民重要的出行方式。《条例》的颁布为今后南宁的轨道交通运营提供了法制保障。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规范了轨道交通的规划、用地、建设和运营,同时也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发布会透露,目前我市已进入4条线同时开工建设阶段,其中1号线将于今年年底通车,2号线将于2017年年底通车,3号线预计2019年年底通车,4号线已于去年12月开工建设。

        重要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最高可罚50万元

        《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定了重点保护区及一般保护区,对保护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园林、国防、人防工程和对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维修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如若违反相关规定,最高给予50万元的罚款。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轨道运营和规划的轨道交通线路多,且大多处于地下,客流量大,一旦出现直接危及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必然将引起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因此建立并完善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同时,通过设定重点保护区及一般保护区,进一步明确了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禁止行为,加强对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以维护轨道交通的公共安全。

无票或冒用优惠乘车证的,按全程票价5倍罚款

        乘坐地铁,票价有何优惠?目前根据我市的有关规定,我市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家属及军人、残疾人、老年人、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以及南宁市所辖城区(开发区)、乡镇的小学、中学、中专、技校、职高学生等特殊市民给予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或享有优惠票价的权利;对持有南宁市市民卡的普通乘客也规定了不同程度的优惠票价。

        那么对于一些企图逃票或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的不法分子将如何处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全程票价收取票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全程票价5倍的罚款;持伪造的优惠乘车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禁止携带宠物乘车,导盲犬例外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市民在搭乘轨道交通工具时也有要遵守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携带动物进站、乘车,但佩戴标识和防止伤人护具的导盲犬除外,此举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了盲人的乘车权益;规定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增加,正常运力无法满足运营要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保障了市民节假日出行需求;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内,商场、宾馆等单位不得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保障了轨道交通出入口的顺畅,避免安全隐患等。商场、宾馆等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禁止在电梯、车厢内进食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在维护乘客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乘客应履行的义务,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有益于形成文明出行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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