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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于2月1日施行 冒用他人优惠证乘车罚五倍票款

  • 发布时间:2016-01-30
  • 信息来源:南宁晚报
  • 作者: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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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对乘车票价制定、票价优惠或免费政策,以及乘客入站乘车规范行为等内容均有具体说明,同时制定相应法律责任,对逃票行为的乘客设定不同情形的处罚依据。

        票价如何定?实行政府定价

        依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市轨道交通网由8条线组成,总长约252公里,设车站160座,其中换乘车站23站。计划到2020年,南宁市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量比例达到62%,轨道交通占公共交通的比例达到30%。

        由于轨道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公共事业,具有公益性,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

        1月28日,南宁地铁票价新鲜出炉,明确起步价2元可乘6公里,超过起步里程6公里后采取“递远递减,里程分段累计进计价”的原则(详见本报1月29日06版内容)。

        逃票如何罚?冒用他人处五倍罚款

        如何约束乘客自觉买票乘车,《条例》明确乘客逃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全程票价收取票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全程票价五倍的罚款;持伪造的优惠乘车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哪些行为被禁?禁止动物进站乘车

        地铁乘车环境和良好的乘车秩序需要人人参与。《条例》在维护乘客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乘客应履行的义务,有益于形成文明出行的良好风气。

        《条例》规定,禁止携带动物进站、乘车,但佩戴标志和防止伤人护具的导盲犬除外,更好地保障了盲人的乘车权益等;禁止在电梯、车厢内进食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的行为;禁止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如吸烟、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废物、乱粘贴、乱涂写、携带自行车等,以及禁止在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拍摄等容易引起人群围观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车站、车厢内滞留、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躺卧和踩踏座位、擅自从事商品销售、广告宣传等,也属于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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